网约车驾龄,超龄,封号问题,微信:gua561
网约车驾龄,超龄,封号问题,微信:gua561
粮食质量检验—销售出库粮食检验工作指南
一、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十七条“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二、粮食检测监测工作流程
三、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评价流程
四、粮食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流程
五、销售出库粮食检验工作情况说明
销售出库粮食检验工作由于新建成县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目前虽已配备开展粮食质量检验所需的设施和环境,但其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无人员编制和开展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无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因此该中心目前无法通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不能出具有公信力的粮食质量检验报告。且该中心无开展粮食检验所需的运营经费,机构无法正常运营,无法进驻政务大厅开展正常的检验工作。
因此,目前成县销售出库粮食检验的程序是:
1、成县粮食储备库向成县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
2、成县粮食物资储备局向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
3、市粮食物资储备局派人抽样检测;
4、检测报告交粮食储备库;
5、若要进省粮食交易平台,还需请有资质而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关于网约车问题,添加 微信: gua561 备注:备注问题!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130447903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idizcw.com/28149.html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idizcw.com/281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