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这个社会才会让女性有一种发自内心的安全感?”这是一条杀人案件新闻下的评论,这一句略带沉重的感叹,这是牵动了无数人的思绪。
尽管有人说,以后晚上女性搭车是不是要专门让女司机来搭乘呢?但如果是真到了这种地步,那才是一种讽刺。
在2018年,就发生了一次让人心痛的空姐遇害案,司机将其奸杀后自杀,后来结果警方调查后表示:她本可以避免悲剧。
那么这起案件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说起空姐,浮现在大家眼前的画面都是一个个光鲜亮丽的女子,能够从事空姐这份职业,外形上必然是人群中的佼佼者。
再来就是网约车的普及,这可以说又是一个改善了人们生活的发明,不论在何时何地,想要打车都成了一件非常方便的事情。
但在这种背景之下,河南郑州一位姓李的空姐便是遭到了悲剧。
那一天是5月5日,李某刚从昆明飞到了郑州,经过简单休息之后便是打了辆车准备去往火车站。
过了一会儿,李某便是坐上了一辆小车之中,司机是一位青年,当时司机看着漂亮的李某,顿时心生荡漾,还对李某说了不少骚扰性质的话。
这种情况下,李某内心感到不害怕是不可能的,因此她还暗中给闺蜜发了消息,但这个时候她又在车上,不可能随时下车,因此这个时候李某只好祈祷快点到达目的地,好摆脱这个司机。
但让人没想到的是,李某上了这辆车之后,就再也没有了下落。
这时的李家人也焦急不已,因为李某平日里不论有什么事都会及时跟家里人联系,越想越害怕的李家人,赶忙报了警,之后便是沿着机场到火车站这条路上搜寻,最终便是找到了李某的尸体。
这时候李家人内心的悲痛是难以言表的,一天前还打着电话的女儿,今天就已阴阳两隔。
根据尸检报告,李某身上中了几十刀,还被强奸过,在这种线索之下,警方当即便是锁定了网约车司机刘某,因为除了他,不会再有人更有嫌疑了。
结果,到了5月12日的时候,人们便是在河里捞出了疑似刘某的尸体,经过各方DNA验证之后,这人正是5月6日跳河的刘某,跟李某的死亡时间是完全一致的。
杀人凶手自杀了,这对于此案来说,确实是一个一言难尽的消息。
如果刘某没有自杀的话,他身上的强奸罪以及故意杀人罪也是跑不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从这起案件细节,我们也不难看出,李某通过手机打车,这完全属于正常合法行为,但李某上车之后,刘某还对其进行了语言类的调戏,这本就已经涉嫌违法,之后还将李某强奸后杀害,这本就是一种主观杀人,被判死刑定然是板上钉钉的事。
那么问题也来了,这种嫌疑犯自杀的情况,究竟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直白一点来说,刘某的刑事责任是不用再追究了,但如果刘某的亲属必然会受到影响,比如参军以及考公务员等事务。
但仔细说来,这个问题已经是一个非常无解的问题,因为在女性安全这一点上,是没办法做到绝对安全的,每当类似的案件发生之后,都会有不少人表示“女性安全真的很难保证吗?”但细看之下,何尝又不是一种讽刺呢?
在此只能说:女人有必要做到一定的安全意识,而男人也要做到不违法,这样才能共同创造更好的社会,世间少一点罪恶,都是每个人生活之中的希望,这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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