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担责,首先要考虑的是被害的滴滴司机与之间是怎样的关系,是不是劳动关系?只有确定了滴滴司机与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是否担责。
考虑滴滴司机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劳动法律相关规定、用工实际等因素综合考虑。比如滴滴司机是否实际接受的管理、指挥与监督;是否向滴滴司机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生产资料是否由提供;滴滴司机提供的劳务是继续行的还是一次性的;是否为滴滴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等。结合以上的因素判断滴滴司机与是否是劳动关系,若认为是劳动关系,则本案中滴滴司机的受到的伤害可以考虑从工伤的角度去认定。
工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若认为滴滴司机与之间是劳动关系,则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滴滴司机属于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应当担责。
本案中滴滴司机与的关系从《劳动法》的角度去认定不是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存在的规定,滴滴司机实际上不接受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生产资料不是由提供,而是属于滴滴司机自己所有的;也不向滴滴司机支付工资性劳动报酬;亦不为滴滴司机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上可以认定滴滴司机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滴滴司机遭受的伤害,从法律角度来说不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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